《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早晚市摆地摊不再需要办证

2017-09-30 11:22:09  环球财经网 

随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早市夜市上摆摊挣辛苦钱的小老板们将不用再担心经营资质的问题。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下称《查处办法》),新规将从10月1日起施行。从施行日起,2003年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同时废止。《查处办法》共十九条,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并修改了查处措施。

住建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王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取缔办法》在实施中暴露出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一系列问题。《查处办法》是在顺应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先照后证”政策的基础上颁布的。

专家认为,《查处办法》基于《取缔办法》有了不少进步。如将“证照”分开;放权到地方政府,各部门协调共管;减少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金额,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这都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创业创新。

早市夜市摆摊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王毅表示,《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查处,“无证经营”或违反了许可证规定的,由颁发许可证的部门予以查处。例如,违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规定从事餐饮业经营的,由食品卫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王毅说,这一规定克服了“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的制度缺陷。也有利于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管”。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魏均新表示,“证照分开”的规定是一个好的改变,有利于基层工商更好地把握执法方向。

《查处办法》也进一步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在政府指定时间地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如早市、夜市,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均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范畴。

王毅表示,这一区分是《查处办法》最为重要的内容和突出的亮点,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市场自由度和宽容度,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新规有利于解决监管部门相互推诿问题

魏均新说,《查处办法》另一个进步之处在于,赋予当地人民政府权力。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未明确规定查处部门的,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魏均新认为这一规定让基层人民政府协调管理,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能有效弥补法规的漏洞。

对此,王毅表示这是“解决职权不清、职责不明的一条兜底条款的规定,对于解决政府部门相互推诿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而使各级各部门政府能各司其职的重要方法,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福涛认为,是把相关管理部门网格化,把城市按照管理部门划分成若干区块,匹配相应信息源和责任人,使责权更加明确。

王福涛表示,过去,管理是按照业务流程分工,和城市区块不够匹配,只能授权于发现问题的管理者,使得控制适度用权很有难度,因此出现不少临时工执法不当的事件。

而《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王福涛认为,管理部门网格化已在很多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的方式有了很大改变,与这一规定结合,会给城市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提高管理效率,这也符合“查处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和造福城市居民的服务型政府理念。

而“服务”是包括城管在内的查处部门执法管理的本质,王毅称,这一本质常常被忽略。他说,政府应立足管理,管理为主,执法为辅,而管理就是服务。譬如,在政府指定时间地点设立早市、夜市,为小商贩提供就业机会,实质上也是服务的一种体现。

将无证无照经营者记入信用记录具有威慑力

王福涛认为《查处办法》一个大的调整就是从强调“取缔”到以“查处”为主,处理更加人性化。从强调政府的管理职权向强调政府的义务转变。

《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相较于《取缔办法》,罚款力度大大减轻。此外,新的《查处办法》取消了《取缔办法》中对于刑事责任追究的表述。王毅称,这一规定是为了降低违法成本,“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理念”。

而对于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查处办法》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王毅对此表示,将罚款金额统一化也体现了《办法》的局限性。因为1万元针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来讲意义不同。对于北上广深地区,1万元的处罚额度偏低。王毅建议采用弹簧式的处罚方法,确定处罚辅助措施。

“事实上,我认为将无证无照经营者记入信用记录,这一点很厉害。”王毅称,这是首次将信用体系引入立法,而这一措施对于经营者本身也十分具有威慑力。

新的《查处办法》第九条对举报进行了规定,对此,王福涛说,普通市民有权利举报,举报结果相关部门应告知,说明举报开始强调处理结果。这也体现了“城市管理,多方参与”的原则。

“以前,接到举报后是否处理是管理部门的权力,举报机制服务于管理部门,”王福涛说,现在市民不仅是信息提供者,也是管理的参与者,说明政府在从管理向治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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